時間:2017-08-14 00:00
代理機構不應該做什麽?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釆購代理機構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有明確規定,在87號令第八條對代理機構不應該做什麽,又單列一條。可見,代理機構在執行政府釆購業務中其行為的規範與否決定著政府釆購的成敗。代理機構是從事釆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既不能把自己當成供應商去投標,又不能把自己當成谘詢公司為投標人提供谘詢服務,要清楚自己是釆購人的代理而不是供應商的代理。
87號令第八條的“投標谘詢”具體包括哪些內容,沒有詳細列出,建議代理機構在實際執行中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如未組織答疑會,代理機構不要單獨為某供商答疑,二是開標前不得泄露潛在供應商投標情況和數量 。三是凡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情況一律不得泄露。在政府釆購活動中規範代理機構的行為是非常必要的。代理機構行為合法與否,將對釆購程序產生重大的影響,這一點從87號令第七十八條的法律責任中便可看出。
釆購人需要做什麽?
87號對釆購人提出的要求包括建立內控製度、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設定最高限價、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對中標人履約管理,對中標人違反采購合同約定的行為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等。釆購人要在政府釆購公開招標項目中履行好上述職責。個人認為,上述規定對非公開招標釆購項目也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釆購人如何自行招標?
87號令第九條規定了釆購人自行組織開展招標活動應當符合的條件,較18號令少了一個條件,但是,增加了限定,即“未納入集中釆購目錄的政府釆購項目,釆購人可以自行招標……”。所以,釆購人在自行組織招標中,要注意釆購項目必須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否則,仍需“委托釆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範圍內代理招標”。另外,87號令規定的釆購人自行招標的兩個條件由誰認定的問題,也尚不明確。
價格分值比重如何設立?
87號令第五十五條規定,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10%。該條款對比例的規定隻設下限不設上限。實際執行中是否會出現價格分值突破80%或90%的情況?綜合評分法是否會出現唯價格論而失去綜合評審的意義?這種種顧慮是否是多餘的?有待於業界同仁進一步探討。
文章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文章作者:康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