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22 00:00
財政部2017年7月18日公布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和修訂之前的18號令相比,87號令既細化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行融合,還相應吸納了近年財政部下發的一些規範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稱得上是一部比較完善的部門規章。不過美女写真视频對於任何事物都應辯證看待,這樣才能夠不斷發現問題、認識問題並不斷提升進步。筆者在仔細研讀87號令之後,結合采購工作具體事例,總結了其中的兩個亮點,謹供業界人士參考和探討。
亮點一:禁止采購人設定最低限價
一直以來,關於招標項目不得設定最低限價,隻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其相關文件中,均沒有對采購項目能否設定最定限價作出規定,由此也引發了實踐中的一係列矛盾和衝突。
【實踐案例】2017年5月,“某縣解決城鎮普通中小學大班額項目----初中圖書采購”招標項目,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報價折扣率為3.5-4.0折(含4折),參加此次投標的某公司因投標報價總折扣率為2.2折,低於限製範圍,被評標委員會視為無效報價而失去了投標資格。該公司對此次招標項目設置最低折扣有異議,於5月19日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提起質疑。
采購人解釋稱,報價折扣率定到3.5-4.0的標準,是谘詢了相關專家的意見,如果低於3.5折,圖書的質量難以保證,這也是多個部門最終形成的意見。該縣相關政府部門在集中采購時嚴把質量關是值得肯定的,但如何平衡質量和價格之間的關係卻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限定最底價,是否是最好的辦法?
【新規出招】87號令頒布實施以後,類似上述案例的政府采購招標項目,如果再設定折扣最低限價,將是違法違規的。
亮點二: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組織評標工作
其實早在2012年6月財政部就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了“采購人、代理機構要依法細化評審工作程序,並按規定程序組織評審。采購人、代理機構要加強評審現場管理,與評審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審現場”。但在執行過程中,對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能否進入評審現場,表述得仍然有些含混。
【實踐案例】某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2017年4月下發《關於嚴禁招標代理機構人員在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獨立評審期間進入評審室的通知》,其中規定“自2017年5月2日起,各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在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獨立評審期間,一律不準進入評標室。在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獨立評審過程中,如有代理機構違反規定安排人員進入評標室,將記錄其不良行為,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通知下發後,當地代理機構認為此規定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並呼籲有關部門管管“這張閑不住的手”。
【新規出招】87號令的發布,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能否進入評標現場的問題明晰了。一是,進一步提升了規範性文件的效力;二是,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明確規定了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並具有履行維護評標秩序,及時製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職責,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采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必要時是可進入評標現場的。
文章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文章作者:李猛